Q: 律師您好:去年十二月二十日舅舅騎車在高雄市中華路與十全路口,他是直行車,被轉彎車攔腰撞上;臚內出血,經緊急開刀,在加護病房住了十一天後才轉到一般病房,雖已醒來但意識仍不清
經家人與受理警局及交通大隊就肇事責任確認是對方,但出事以來對方只來探視三次,上週家人與對方聯絡,並配合其週休二日協談,卻遭對方拒絕!
接下來該怎麼辦?
舅舅未婚但要撫養待業且肢障的阿姨,目前仍要請刊24小時看護,醫師預估一定會有後遺症,返回工作的機會不大
我們如果要求賠償,應如何進行?還有應該要要求賠償的內容與數額應如何訂定?
敬祈回覆為荷
謝謝
A:
您好,
車禍事件可分為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分述如下:
1、刑事部分,應於六個月內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2、民事部分,您可以檢具欲請求之賠償項目及相關證據,申請調解,若調解成,可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訟,若刑事部分已經起訴,亦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得免繳裁判費。
3、為免對方脫產,建議先向法院對債務人聲請假扣押,擔保金為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4、請求之金額包括實際支出之損害、工作薪資之損失、工作能力減少之損失、精神賠償,除精神賠償外,其他均需要相關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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