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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糾紛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22-05-10 | 高雄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您好 我想請教一個合夥糾紛問題:

1.本人及另一友人(以下稱甲方)與另兩位合夥人(以下稱乙方與丙方)於2021年初合夥投資經營咖啡店
咖啡店是以投標在校內的場址 故也以新登記之企業社(負責人登記為甲方)為經營該咖啡店之實體。

2.但因一直虧損 故本人及甲方 於2021年8月間 與乙方/丙方 達成協議 本人與甲方將於10月起退出合夥關係
該咖啡店盈虧將不在主張權利或義務。該咖啡店於2021年10月起 就將咖啡店營收轉入他們另一個銀行帳戶(我方不知道是哪一個)
該企業社也於2021年12月31日正式登記為乙方

3.惟我與甲方認為既然已經退出合夥關係 按照合夥規定 我與甲方理當可以主張先進行清算資產後取得部分退股金
但乙丙方認為咖啡店仍處於虧損 無理由給予我與甲方退股金

4.丙方於2021年2月提出一份同意書 要求甲方簽字後 即可不負責盈虧 但甲方認為該同意書應加入"退股清算之請求權"
雙方遲未能簽訂同意書

5.近日丙方提出咖啡店將於2022年5月31日結束營業 並擅自決算盈虧後提出報表 要求我與乙方仍應負擔虧損
我與乙方質疑 為何我們要負擔? 丙方的理由卻以"同意書未簽"為由 認定合夥關係存在

6.我與乙方留有當初丙方在LINE裡的承諾同意我們的退出 並全權負擔盈虧
請問丙方的主張"同意書未簽"可以推翻他的承諾嗎?
我與乙方如何自保?

謝謝貴司的協助說明

民事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損害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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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林OO,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一、按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民法第68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您、甲方、乙、丙合夥投資經營咖啡店,若未訂有存續期限,任何合夥人本得隨時聲明退夥,根本沒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始得退夥的問題,況您、甲方於2021年8月間與乙方、丙方達成協議,即您、甲方自2021年10月起退出合夥關係,甚至,該咖啡店於2021年10月起 該咖啡店營收轉入乙或丙或其他指定帳戶,且該企業社於2021年12月31日正式登記為乙方,適足證明您、甲方於2021年10月起退夥,要屬事實。
二、按退夥人與他合夥人間之結算,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民法第68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您、甲方既於2021年10月起退夥,依上規定,您、甲方自得以2021年10月退夥時合夥財產狀況作為結算之依據,不因同意書簽署與否而有所不同。
三、按合夥人退夥後,對於其退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仍應負責,民法第690條定有明文。經查丙方要求您及甲仍應負擔虧損,若該虧損於2021年10月退夥前所產生,依上規定,縱您已經退夥,亦應負責,如該虧損於2021年10月退夥後所產生,丙要求您、甲負責,恐無理由。
四、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上,如有任何疑義,歡迎來電討論。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騰國際法律事務所/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02-23279045#31


林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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