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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合夥人要用競標方將公司售出

合夥人要用競標方將公司售出


詹 發問於 2022-05-02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我是獨資公司,但實際上是五個人合夥生意,但沒有簽屬合約,我個人佔30% 股份是現場營運者加負責人,但因意見不合,所以其他三人佔據60% 的想要終止合作。
原本說明,我有優先購買這60% 股份,後面其中一位股東卻也說想購買,結果現在說要以競標的方式,而且是競標整間店,並不是只有這60% 股份。
我想請教:
1-我不同意競標整間店,因為我沒要出售我的30% ,這樣這個競標成立嗎?
2-我佔30% ,我不想售出,可以嗎?
3-他們的60% ,要賣給股東以外的人,需要經過我同意嗎?
4-他們的60% ,要賣給其他股東,需要經過我同意嗎?
5-其他股東,有權利來現場干涉營運嗎?(負責人名字是我)
6-股東能決議要結束營業嗎?
7-我應該怎麼做才能保住我的30% ?
8-我該怎麼做才能順利收購這60% ?

民事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契約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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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第 671 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第 673 條
合夥之決議,其有表決權之合夥人,無論其出資之多寡,推定每人僅有一表決權。

您好,就上述等問題仍要就當初合夥契約內容進一步檢視,無法一概而論,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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