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目前我的公司正在解散中(法院清算階段)。
一開始的合約是和房東簽30個月的辦公室租賃合約,保證金2個月。合約上面有寫: "只要租客提前解約,必須把尾款都繳完"。
當時沒有上法院公證,但是合約上面有備註"雙方合意以○○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目前我的公司租了半年要違約退租了,所以還有24個月的房租必須結清。
由於受到疫情的影響已虧損太多錢,目前我們不打算要繳清24個月的辦公室,也能力繳清這些剩餘的費用。
想請問律師~由於我的公司行號還沒成立時,我是用自然人的方式去簽辦公室租賃合約,但之後房東每個月給我的租賃發票都是打上我的公司統編。這樣房東到時候有辦法用我是自然人的身份跟我申請法院的支付嗎? 或是之後強行扣押我新工作的薪水呢??
謝謝!!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房東若提告,則他可以透過法院查詢您的身份資料,本件租賃契約基本上仍是對您個人發生效力,現應釐清房東請求的金額是否為違約金性質,若是違約金性質,則日後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並向法院請求酌減,以降低您的損害。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或LINE ID : civili1201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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