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本人有一疑難雜症想請教.養子75年次離家出走至台北市游盪.94年7月於市民大道騎機車在快車道上撞到橫越道路之85歲老人家致死.現已法院一審中.對方家屬領取責任險150萬元.又附帶民事賠償200萬元.因賠償價錢認知差異過大致至今未能和解.94年8月因該養子又擅自與他人過戶機車.本人憤而與之終止收養關係.請問:1.本人是否需要負責民事賠償部分.2.如何舉證說明縱使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車禍不負賠償責任.
PS:1.發生車禍時養子已滿18歲.並領有駕駛執照.
2.94年4月份有因其隱瞞闖紅燈被告發逾期未繳.本人曾嚴厲指責禁其騎車.為此其又離家致7月份發生
車禍.
3.該子領養前為孤兒.終止關係後亦無法定代理人.
A:
您好,
1、行為時您為法定代理人,縱事後終止收養,亦不能免除行為當時之法定代理人責任。
2、有駕照並不代理法定代理人可以免監督之責,您仍需個案之事實,如何為監督盡舉證之責。
3、您曾禁止其騎機車,請問機車之所有權人為誰?
4、終止收養後,若無法定代理人,法院可依相對人之聲請,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以進行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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