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透過蝦皮買了一雙鞋子,在收到商品的的七天內,檢查沒有破損,試穿了一下覺得沒有問題,就算完成檢查。
之後大約在收到商品後的20天時,我再將鞋子拿出來穿,始才發現問題。
左右腳的鞋子不一樣大,以我實際穿上之後的感覺,然後再透過目測比對鞋子的外觀才發現。
這是我第一次買鞋子才知道,鞋子會有左右腳做工不一樣大的問題。
所以僅在收到商品的七天內,只是檢查了外觀的,跟稍微的套量是否合腳。
然後我在發現問題的那幾天,問賣家是否可以幫我換貨。
得到賣家回應:
「您好:賣場有提供7天的鑑賞期,期間您可試穿鞋子的版型及大小,若不合適在商品全新之下都可享有退換貨服務。
但因為您購買鞋子至今已過鑑賞期許久且已經使用過了的話,很抱歉廠商也無法退換喔」
請問有甚麼法律可以保障我,或者我可以行使甚麼權力?
謝謝
A:
您好,關於您所述網購鞋子收貨後20天才發現左右腳的鞋子不一樣大之問題,賣方固然主張超過7天鑑賞期不能退換貨云云,此係指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而言,也就是說您於網路上購買鞋子,於收受商品7日內可以無條件解除契約,超過7日,您固然無法主張該條之無條件解除權,惟仍得依據民法行使權利。
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您所購得之鞋子左右腳不一樣大,可能即屬於減少鞋子通常效用之瑕疵,仍得依據民法第359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
準此,您可以先透過各縣市消保官為消費爭議調處,倘調處不成,得訴請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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