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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夥糾紛


陳OO 發問於 2022-03-30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 我是一個品牌的負責人
有找一位朋友合夥
把我的品牌賣一半給他 讓渡金額50% 金額500萬
現在有爭議要結束合作
他要求我把500萬還他
但是從9月到一月 獲利250萬
我該還他全部歸還嗎
如果全數退還他獲利我能要求全數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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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您好,就上述9月到一月獲利250萬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扣除虧損後應按比例分潤給其合夥人,惟有無訴訟或是協商空間可持事證以及相關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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