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您好,就上述可先就對方應付款項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並無提出異議可逕行向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名下財產,您們可先發函提示權利並且提示權利以及遲延損害賠償金額,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資料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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