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執行業務董事做假帳

執行業務董事做假帳


陳OO 發問於 2022-03-17 | 臺北 |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Q: 請問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將公司款項轉至私人帳戶(他兒子的)並且做假帳到法院聲請對公司的支付命令,其他股東要求查帳他又不願意配合,請問該如何保障股東權益?

刑事訴訟程序與法令釋疑 偽造文書及有價證

瀏覽人數:679

A:  您好,相關權益保障之方式,謹提供相關意見如下:
1.按公司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就該董事之行為可申訴主管機關,而對其為相關罰鍰。
2.董事製作假帳之行為,則涉及偽造文書.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罪責,可向偵查機關進行告訴/告發;如造成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參公司法第第52.108條等規定)
3.再依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或得以2/3以上之股東同意進行董事改選。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