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董事將公司款項轉至私人帳戶(他兒子的)並且做假帳到法院聲請對公司的支付命令,其他股東要求查帳他又不願意配合,請問該如何保障股東權益?
A:
您好,相關權益保障之方式,謹提供相關意見如下:
1.按公司法第109條:"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是就該董事之行為可申訴主管機關,而對其為相關罰鍰。
2.董事製作假帳之行為,則涉及偽造文書.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罪責,可向偵查機關進行告訴/告發;如造成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參公司法第第52.108條等規定)
3.再依公司法第108條之規定,或得以2/3以上之股東同意進行董事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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