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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房屋買賣糾紛

房屋買賣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2-03-16 | 臺中 | 金融、保險及不動產業

Q: 家人於今年1月中購買了一間房屋,是透過仲介公司媒合成交,但屋主本人當時因在國外,故由屋主媽媽代為簽訂契約,屋主媽媽與賣方仲介也再三保證屋主過年期間就會回國處理,但已經過了2個月,屋主遲遲未依照交付房屋程序申請印鑑證明等文件,甚至代書常常聯絡不上,家人已將2成頭期款匯入履保帳戶,但因為賣方一直拖時間,導致代書無法進行過戶程序,仲介也是一直說他們仍在協調,請問我們能以什麼法條提告賣方?跟追究仲介責任,謝謝

民事 不動產 契約審閱 民事訴訟程序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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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您好,就上述可就賣方遲延給付事實發函計算遲延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並且請求立即配合辦理過戶交屋,否則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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