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民法229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您好,就上述可就賣方遲延給付事實發函計算遲延損害賠償或是違約金,並且請求立即配合辦理過戶交屋,否則提出民事訴訟求償,有無訴訟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本所過去即有處理類似案例可供參考。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tel:0907739330
line:justice0907739330
mail:onlyforjuri@yahoo.co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