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有一天我送女友回家
去他家沒多久,就被他家人歐打
被打完後又恐嚇、脅迫我在他們家寫下和解書與簽一張本票
而我當時很害怕就簽下了
事後我去警察局告他們傷害與恐嚇
但本票與和解書並未在二十天內去法院申請另議
請問被脅迫簽下本票與和解書後是否還能另請申議嗎?
那之後我該怎麼著手呢?
謝謝您的回覆
律師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文玲律師答覆如下:
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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