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依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之規定,房屋買賣契約成立後,甲乙雙方即受契約拘束,須依契約本旨履行義務,買受人乙方就負有移轉價金的義務,而出賣人甲方負有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義務。
契約成立生效後,甲方因可歸責於己事由而反悔不賣,除了有法律規定或契約有約定甲方得給付賠償或違約金後解除契約等約定,否則甲方並無解除契約的權利,乙方仍得依契約請求甲方履行移轉房屋所有權之義務。
簡要回覆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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