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店家甲方 我是乙方 甲方要讓渡早餐店給乙方 但房東並不是甲方 甲方稱房東只願意租給甲方 但是甲方因經營不善要讓渡給乙方 甲方即為二房東 以下是我們雙方彼此擬定的合約書 若房東要驅趕乙方此合約書有效用嗎?
又因甲方有會打人喝酒的老公 所以乙方擬定下列合約書 請問有效用嗎? 或有任何須改進的地方嗎?若無效用需何條件讓此合約產生法律效力? 需要見證人嗎? 有特別限制見證人的身分嗎?
店舖頂讓合約書
甲乙雙方茲因店面轉讓事誼,雙方達成下列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方就自己所擁有坐落於
店名為: 招牌名稱為:
店內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如附表及附照片,全數讓渡予乙方。
甲方同意以薪台幣壹拾五萬元將家樂堡早餐店所有器具及店面頂讓給乙方,並讓乙方於此有營業之權力。
第二條
雙方簽約時,乙方就甲方所有的營業設備暨生財器具需當場清點且簽收。
第三條
甲方向乙方保證契約標的物絕無來歷不明或供為他人債務擔保品情事,如有上述情事,導致發生糾紛,應由甲方負責處理及應負產生一切損害賠償之責,不得損害乙方之權益。
第四條
乙方於民國95年1月15日起,向甲方承租 高雄市XX區XX路XX號整棟 至 民國97年1月15日止,為期共兩年滿,承租期間內,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搬離,並保證此棟樓之原房東不得趨趕乙方。若原房東或甲方於承租期間有任何趨趕乙方之行為,乙方可向甲方要求,退還頂讓薪台幣金壹拾伍萬元,並將店內之食品原物料搬離。
第五條
乙方同意讓甲方之前夫(xxx)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止,與乙方分租高雄市xx區xxx路xx號,為期共三個月,期間,乙方及(xxx)每月租金各為薪台幣元,並需付擔水電費,(XXX)於三個月後,需搬離此處。
第六條
甲方同意,(XXX)若對乙方之住處及工作所有器具造成任何毀壞,甲方願意付擔毀壞的賠償。
第七條
於民國95年1月15日前店家若有任何積欠相關資金問提 稅金及借貸全權皆由甲方負責,民國95年1月15日之後的稅金全權皆由乙方負責.
若有違上述任何一條均屬違約,乙方有拿回頂讓金之權力,甲方不得有任何意義.
上開條件均為雙方同意恐口說無憑爰立本契約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以昭信守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A:
您好,
1、合約只要不違法,均屬有效,但效力只存在於合約當事人之間。是故甲方為二房東,並保證您可以使用房屋,若有違反,您可要求退選頂讓金,應屬足夠之保障。至於房東是否同意轉租,要看甲方與房東原來的租約而定,通常會約定不可轉租。若您無法確認,你可以先要求看甲方原來之租約為何,以免將來徒增困擾。易言之,若房東有約定不可轉租,因甲違法轉租而使房東得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你只能向甲請求返還頂讓金,但您未必能找的到人,就算找到,能不能順利強制執行亦是另一問題。
2、甲方老公您同意可以分租,也有約定違約之效果,端視您覺得保障是否足夠。
3、合約有見證人為佳,但法律未規定需要見證人,見證人只需為成年人即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