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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完尾款之後 過十年不取貨


蕭OO 發問於 2022-03-06 | 彰化 | 製造業

Q: 我朋友在11年前收到一份客製化產品50只 單價為3500元
生產前收了訂金 生產快要完成之前也跟客戶收了尾款 但因為客製化 按照客人需求設計之後設計不良 導致無法售出
因此客戶希望放在我朋友的倉庫觀察情況
我朋友在隔年因為般廠房 把50只產品移到新的廠房 並且也告知客戶還有 50只產品尚未取貨
客戶口說 :因為也賣不掉 看能不能幫我處理掉 或是當作廢鐵賣掉
因此我朋友在這十年間陸陸續續在十年之間 把那些產品 再改良再一次的客製化之後 售出
直到今年 這之前都沒有聯絡 突然電話通話要求把那50只產品交貨 但我朋友因為之前他口說的幫她處理掉 已經全部售出
因此客人希望我朋友賠償 希望以每只5000元賠償
客戶說:我賣到外面的價格都是5000元一只 而且我也不記得要你幫我處理掉滯銷品
如果不能以每只 5000元賠償 他要走法律途徑
想請問這種情況 5000元的賠償是合理嗎?
我朋友可以 以每只 3000元退款回去是行得通的嗎?
因為是口頭說的 所以沒有任何簽署文件
我朋友的行為是 背信 或是 業務詐欺 之類的刑法嗎?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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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您好,本件應先釐清您朋友客戶當初有無拋棄權利意思,及後續加工販售是否有告知客戶等等事實,倘若沒有甚至可能涉犯刑事侵占犯罪,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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