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張先生/女士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因為就民事賠償責任部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要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而第188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必須要在肇事的駕駛是受貴公司僱用而且正在執行貴公司的相關業務時,貴公司才需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例外是若該駕駛為「無照駕駛」,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23條都有明文禁止「汽車所有人讓無照者駕駛其車輛」,這時貴公司才會有過失。
另外補充說明:就車輛強制險的部分,因為是政策性保險,原則上只要駕駛有經過公司同意用車、有行車駕照、開車未違反法規,出車禍後強制車險都能理賠。
蔡采薇律師
twtsai0412@gmail.com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