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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交易糾紛


吳OO 發問於 2022-02-25 | 高雄 | 其他

Q: 您好,我們是一家國外機械設備經銷代理商,目前有一個機器設備的買賣糾紛想詢問律師,於兩年前左右販售了一部設備給客戶公司,目前設備已經按照流程全數驗收完畢,款項也結清,算是結案了,
但客戶仍時常以產能沒有達到他心中理想目標的理由,叫我們工程師三番兩次的過去現場調適機器,工程師也表明該設備已經發揮了最大能力了,無法再更快,且該設備的產能是與原料的雜質比重等有所關聯的,即便我們如此解釋客戶也聽不進去,雖說已結案但我們以誠信為基礎仍不厭其煩的處理,
但客戶最近開始拿設備型錄說嘴,說產能與介紹的型錄不匹配,但這又回歸到上個原因,產能跟原料雜質及比重是有所關聯的,我們並無法保證這塊,且客戶端無法掌控該原料雜質比例(高高低低),
當初合約也無明訂要求產能標準要多少,驗收規範中也仍未提及產能標準這塊,現在卻拿這點壓我們公司,還脫口說如果一直無法改善要退機,這樣要求退機是合理的嗎?我們應該如何處理?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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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您好,目前應先釐清設備的產能與原料的雜質比重有無在當初契約明確約定,以便釐清產品有無瑕疵,後續即便有瑕疵,對方請求解約退貨是否有理由,有無協商空間以及相關細節可持事證與本所進一步討論。
鴻達法律事務所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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