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於94年12/16日匯款與下標該yahoo網拍賣家產品
由於交易過程中談判破裂,現在賣家不願將款項10400元退還於我
(因為我也沒有收到賣方的物品)
我該申請的是詐騙申請和報警處理嗎?
因為情況比較特殊,我遍尋案例,但不知道基於時效性問題,應該先採取何種方式,麻煩協助建議,謝謝!
交易過程:
我與賣方購買寵物用品一批,總金額20800元
其交易模式是先付10400元訂金,待我收到貨點交清楚後再將尾款付給賣家
於是我於12/16日透過網路atm匯了10400元,而等了很久貨都不到
截至12/29日接到其賣家的海運公司打電話給我,說要我先匯10851元給該海運公司才要將我訂的貨出給我
當下我拒絕,因為他非我的交易對象,而且賣方也未告知有這一狀況
經過協商,賣家說已經溝通完畢,會立即出貨給我
但等了幾天還不見貨到,於是我透過yahoo網路公開資訊評價表達我的不滿
且若未能交貨,我要求退款通知
而於1/4後我連續3天接到海順公司(07-8125285/張小姐)電話
說明其實我訂的貨早在10日前就已經到台北,只是賣家王先生未將款項給該海運
所以要我先將款項付給他們,我依然拒絕
因為和該拍賣付款方式有異,而且該海運也非我的賣家,我不認識他們,深懼為詐騙集團
而到了1/8日等到賣家王先生回應,為了避免各說各話,於今早10點等到賣家電話,內容協商宣告破裂,賣家也拒絕退還該款項10400元~
而現在我已確實付款10400元,但未收到半樣貨,我應該需採取何種法律訴訟?
對於這樣的狀況,網路購買者在未收到貨的狀況下不能要求退款嗎?
麻煩,謝謝!
律師
A:
邵小姐,您好:
1.根據您描述之交易過程,對方並未將貨物交到您的手上,因此,對方尚未履行其債務。因此您除了可以依據民法第229條之規定催告對方於一定期限內履行給付該寵物用品外,尚能於催告期限經過後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
2.於您行使解除契約之權利後,自得依據民法第259條之規定請求對方返還您所支付之新台幣10400元定金。
3.如對方之貨物已確定不能給付(例如:東西壞了或者是賣給其他人了但不包含單純的不想賣給你喔)者,您尚可依據民法第249條之規定請求對方加倍返還定金。
3.除了上述法律上之權利外,奇摩網站亦提供您相關之保障方案,您可以加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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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第 229 條(給付期限與債務人之給付遲延)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
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非定期行為給付遲延解除契約)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
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9 條(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 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 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 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 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第 249 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
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
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相關實務見解
71台上2992判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確保其契約之履行,而交付他方之定金,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祇於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始負加倍返還其所受定金之義務,若給付可能,而僅為遲延給付,即難謂有該條款之適用。
28滬上239判例:民法第249條第3款雖僅就履行不能而為規定,於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不適用之。但因給付遲延或受領遲延至履行不能時,仍在適用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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