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經營網路拍賣,因大大小小的商品都被棄單過..
如果金額小的商品被棄單我們賣家也就摸摸鼻子損失運費就算了
但有些商品金額不小,是買家訂購的才去特別向廠商訂製的商品
商品金額較高不一定就賣的掉...
賣不掉的話我們賣家就要吸收商品成本,還要背負隨著時間越久商品越不值錢的風險
想請問如果買家付了訂金,但尾款不付款造成棄單的行為適用民法184條嗎?
還有如果買家沒付訂金,那商品到貨不付款造成棄單的行為也適用民法184條嗎?
感謝律師們的回答!
A:
民法第184條所規定之情形,主要是在雙方無契約約定之情況下,可主張的請求權基礎,而網路商品買賣,雙方間已締結買賣契約,因此適用一般民法買賣之規定,另外,由於網路商品買賣與一般實體交易有別,因此也要符合消費者保護法有關特種買賣的規定,一般如果是使用網拍平台,例如蝦皮等,其已有一般依法規所明訂的退貨退款條款,然而如您所販賣的商品有其特殊性(例如時效性、客製化等),一般退貨條款在適用上有困難的話,建議應由律師協助於符合法規情況下,擬定退貨退款規定,公告於賣場,以降低棄單造成之損失,歡迎來信聯繫(htkaolaw@gmail.com),以期能提供更詳盡之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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