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1.加盟合約無騎縫章是否成立?
2.合約甲方非負責人,且未加蓋公司大小章,合約是否成立?
3.合約簽定未有合法律師在場
A:
民法第27條第1、2項:「法人應設董事。……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民法第153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原則上,契約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即已成立。自然人應有行為能力,法人則應應由有權有權者代表公司為意思表示。故如與您洽談商議之人為公司之代表人,除非另有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始生效力,否則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契約已經成立。至於是否有書面、書面是否有騎縫章、簽訂契約時是否有律師在場等,都不會影響契約效力。
惟若洽談之人A並非公司代表人,且甲方也是該洽談之人A,則契約僅是在A與您之間生效,效力不及於公司。
假使設若A代表B公司與您洽談,但A並非B公司代表人,且沒有出示B公司委任A代理該公司之文件。最終契約寫B公司,也沒有B公司大小章,則契約難認成立於B公司與您之間。惟A若是無權代理B公司,若最終導致您的損害,您可依無權代理、侵權行為等向A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敬供卓參。
廣華律師事務所
張珮琦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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