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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金的問題


呂OO 發問於 2006-01-07 | | 其他

Q: 您好,本人之前賣一台摩托車給人家,後來因為引擎號碼不明沒辦法過戶 需要由三葉總公司開證明才可以過戶,所以我就和買方決定先把車給他,等我開好證明就去找他過戶,當時他付了一半的訂金給我,當下的意思是先付一半 過完戶後 付剩下的另一半(雙方達成共識 但是卻沒有寫下任何條約),但是過幾天以後 買方反悔不買了,要求我償還他訂金,但是因為我很不小心 把錢弄丟了,但是幾天以來 他卻又反反覆覆的要買不買的,而且口氣都很不好 我也一直保持低姿態,可是她卻越來越過分 我想請問一下 此種"下定"的本意上 我是否有權不歸還他訂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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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民事法律關係,原則上先視你們之間的約定,若無特別約定,才由法律來補充。
依你所述,對方先付一半定金,後續交車再付另一半,依民法第248條之規定,推定契約已成立。不過你們約定需有原廠的證明才可以過戶,您需要作的,就是儘快去開立證明以辦理過戶,這樣你就居於有利之法律地位。不然,請自行參考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第 249 條 (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 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 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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