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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合約糾紛


林OO 發問於 2022-01-11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本身加盟飲料店
於110年初加盟品牌,前半年經營穩定。
於110年底公司突然全面變更販售品項。
跟當初加盟的內容商品、價格、風格已不同。
導致生意一落千丈,入不敷出。
因有3年合約,但不想繼續在合作,停止虧損。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債權請求 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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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若想停止虧損,可以考慮終止加盟契約,但須注意是否有違約金等約定。建議您向專業法律人士為正式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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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您提問,您的「加盟店」於110年初與「加盟業主」簽訂加盟契約,於110年底突然變更販售品項,與當初加的內容商品、價格、風格已不同,導致生意一落千丈,入不敷出,此部分除涉及加盟契約終止外,亦可能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及第25條規定。
二、亦即,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是否有提供諸如(1)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2)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3)商標權、專利權及著作權等,其權利內容、有效期限、授權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4)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5)加盟店所在經營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6)、加盟契約存續期間,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7)、加盟契約變更、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等重要資訊,於合理期間供您(交易相對人)審閱?如否,且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則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三、再者,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有無提供相關廣告,且該廣告有無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如有,則有可能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規定。
四、倘個案情形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或第25條規定,而處以罰鍰,則加盟店可視個案情形,檢視其締結加盟契約之意思表示有無陷於錯誤或受詐欺?如有,則依民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意思表示,並請求相關不當得利(例如請求返還加盟金)。
五、以上係初步回覆內容,謹提供您參考,謝謝。

相關條文規範:
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2項)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第3項)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第4項)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92條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林富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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