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由:
數位司機(甲方)為了接某醫院(丙方)的接送業務,經車行(乙方)介紹並簽訂承攬合約,亦因業務需求透過乙方買車,目前的貸款人是乙方。
現在乙方以虧損為由,已經與丙方談妥,由乙方的另一家車行(丁方)與丙方重新簽約,因此甲方也需要跟丁方重新簽訂承攬合約,車貸的貸款人也將改為甲方個人名義,並於丙丁雙方的新合約執行日期開始。
(行照的車主已辦理變更完畢,由乙方改為丁方)
請問:
1. 若甲方於丙方及丁方新合約生效日起不繼續做接送業務,是否違反與乙方簽訂的合約。(此時乙方與丙方已無合約關係)
2. 原合約有寫到購車款由甲方按時繳交(目前是乙方由薪資扣款),若無法繳款乙方可將車輛變賣,不足部分由甲方償還。
但若是沒有接送業務甲方不會買車,甲方不付車貸,是否可行。
3. 合約有寫到[甲方因故無法接送需扣薪找代班請假]、[甲方需依照乙方規定及規費,違反依罰則處罰],而丙方也有明文公告[值勤準則與獎懲規定]予甲方遵守,請問這是否已屬於僱用而非承攬關係。
感謝
A:
您好:
1.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他人之間約定我方需要履行之責任,我方並無遵守之義務;丁方雖然與乙方談妥條件,由丁方承接乙方權利義務,但甲方與乙方前所簽訂之合約並不當然轉移變成由甲方對丁方履行。
2.【但若是沒有接送業務甲方不會買車,甲方不付車貸,是否可行】不是很明白此處之意思;若是甲乙方之原合約,如上所述,車貸之權利義務只存在於甲、乙方之間,儘管車輛已由乙方過戶予丁方,亦與甲方是否繼續繳納貸款無關,充其量只是丁方有行使變賣車輛之權利。
3.法律上是否為僱傭或承攬關係需要綜合判斷,您提及的幾個因素比較偏向是僱傭,但是還是要總體判斷;只是同時有【甲方需依照乙方規定及規費,違反依罰則處罰】,後又提及【丙方明文公告值勤準則與獎懲規定】,則究竟所謂僱傭關係是存在於甲、乙方還是甲、丙方之間,是另一個可能產生爭議之所在。
您提及的問題可能都需要檢視原甲、乙方所簽訂的合約內容再行判斷,
建議仍請備妥資料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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