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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包裝盒是否可標示不同條碼


張OO 發問於 2022-01-07 | 桃園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您好,本公司有三款產品共用一種包裝盒,外盒以勾選方式區分實際商品,請問共用包裝盒上是否可同時印刷三款對應的商品條碼(國際條買碼)?謝謝。

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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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如果您販賣的產品是由經濟部主管(如電器、玩具、服飾、織品、文具、嬰幼兒用品、3C 產品、清潔劑、油品等),根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一、商品名稱。二、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四、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五、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可知商品條碼並非前述法規要求標示的項目。商品條碼是將已編好的商品代號,透過裝有掃瞄的機器閱讀並由電腦進行運算,以作為商品從製造、批發到銷售一連串作業過程的自動化管理代號。因此,商品條碼與商品標示法所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不同,故商品條碼不受商品標示法規範。有關商品條碼印刷的規範應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進一步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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