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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網購 物之瑕疵責任歸屬?

網購 物之瑕疵責任歸屬?


HOOOOOOOOOO 發問於 2021-12-29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網路購物買方於12月7日領取包裹,期間已經按完成訂單。

卻於12月28日跟賣方反應產品有瑕疵。

賣方在出貨前也有文字提醒【收到包裹請先清點品項、數量是否正確,再拆封使用。有問題可在聊聊洽詢,產品正確再按 [完成訂單]】

買方沒有當時的開箱影片佐證,只有反應有28日的影片,無法釐清瑕疵是誰造成。

且因產品為化粧品,已拆封使用無法復原,及可能有個人衛生疑慮。民法365、356條或是相關法條要如何主張賣方的權利?

我知道要保障消費者,平常也有提供退換貨,但已經完成訂單的瑕疵品也要賣方無條件負全責嗎?謝謝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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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端的問題,相關的瑕疵具體內容未說明,只能分以下情況分析說明:
由於是化妝品,如果涉及的瑕疵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權利者,這是消費者保護法上產品責任的損害賠償問題,當然這類的瑕疵也可依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規範解決,居於買受人地位的消費者可以直接主張解除契約(就是退貨還錢)或是減少價金。
至於台端主張民法第356條買受人受領買賣標的物之後發現瑕疵並通知出賣人的責問義務,必須是瑕疵依通常程序檢查可以發現者,以本案為例,如化妝品拆封後發現內容物有異味或變質等即時發現的瑕疵始足當之。儘管台端出貨前有提醒,但對方受領貨物後將近三周才告知有瑕疵,是否有違反民法第356條的責問義務而視為承認所受領之買賣物,而不得主張退貨還錢或減少價金等權利,恐怕雙方必有爭執,如本案,即使台端已經特別提醒要立即拆封檢查,但對方下訂完成交易之後,仍不影響其主張瑕疵擔保的權利,台端於法至多可以主張受領買賣之物後未能及時檢查發現瑕疵並告知台端,已經視為承認受領之物無瑕疵。至於三周的時間屬於及時或非即時告知事實情況而定,以上答覆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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