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個人法律問題專區 幾歲使用誘拐未成年不立案呢?

幾歲使用誘拐未成年不立案呢?


杜OO 發問於 2021-12-17 | 臺北 | 文化、運動、休閒及其他服務業

Q: 想詢問在線律師們,誘拐未成年的年齡是否下修至18歲,我媽媽會家庭暴力,目前有保護令無法到家里管控我們生活,暫時還算安全,以前只要我有交男友就會用告他誘拐未成年來威脅我,想問滿幾歲誘拐未成年無法立案,可能有點偏激,但是我的行為和三觀不受媽媽影響,她有思覺失調症和躁鬱症,感謝分析。

個資法

瀏覽人數:3529

A:  民法第 12 條修正 為 「滿十八歲為成年。」
並設緩衝期,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施行。

所以對於未成年的定義會隨之變為未滿18歲。

您提到和誘、略誘等刑責,相關的法條是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並不是未成年人交男女朋友就會構成上開刑法相關刑責。

您既然知道母親的精神疾病,那可能涉及的就不是法律刑責的問題。

以上回覆,若仍有疑問,尚請直接電話詢問,謝謝。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