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2人合夥開沙龍店有強制一定要立合約書嗎?
如果不想立合約書會不會有什麼民法責任?
口頭成諾具有效力嗎?
A:
合夥契約是諾成契約、不要式契約,不以書面為必要,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契約就會成立(口頭承諾有效力)。但是有效力是一回事,將來若產生糾紛需要訴訟時,當初口頭承諾的東西往往訴訟時對方會予以否認;因此建議還是要以書面約定清楚合夥人彼此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包括出資額、分配損益、退夥時處理方式、結算或清算程序等等)。而合夥人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如何約定,個案細節牽涉行業別、合夥人性格等等不同因素,建議與律師討論後訂定,以利日後產生糾紛時可以依循。
參考條文:(民法)
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第 669 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無補充之義務。
第 677 條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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