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賣行為與買賣契約的糾紛,性質偏向於民事契約糾紛。
賣家可以主張民法第345條第一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第367條:「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之規定,以文字或書面催告買家付款,如果屆期買家仍不付款,可以以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請求給付商品金額,或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買家退還商品,假設期間有造成有損害,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要主張刑事詐欺責任,需要買家剛購買時,就有以詐術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商品或獲得不法利益的犯意,即符合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的構成要件才可以成立,是比較困難的,建議先循民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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