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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付訂金後,遲遲不取貨


林OO 發問於 2021-11-23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我們是二手電器行,做網路生意,但有客人匯款訂金後,一台冰箱和一台洗衣機,詢問多次已過三個月還是不來取貨,請問該如何和客人協商,需做什麼溝通,我們才能在合法情況下取消這筆交易?謝謝

消費糾紛 電子商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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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般買賣契約成立後,會約定給付期限,如屆期未受領,為受領遲延(民法234條),如果未約定給付期限,可以先定期限(例如兩周內)催告通知請求履行買賣契約內買受人領取商品義務(民法236條),如果屆期沒有領取,亦為受領遲延,再次催告履行領取義務,如果再未履行,您可以主張是對方因素未履行契約,決定要解除契約或者是請求剩餘款項(請求剩餘款項也要交付商品),另外就額外造成的損害(例如寄倉費用)也可以求償。
參考法條:(債權人為買家,債務人為賣家)
民法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民法第 235 條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民法第 236 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237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民法第 238 條
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民法第 239 條
債務人應返還由標的物所生之孳息或償還其價金者,在債權人遲延中,以已收取之孳息為限,負返還責任。
民法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民法第 241 條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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