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本人之前租店面做餐飲業但因疫情關係,提前一個月和房東說退租,但事後房東未退還之前簽約的押金說我違約在先不退還押金還要在貼錢給房東, 想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押金房東是否能不退還
A:
您好:
有關所詢問題涉及民法租賃:
依據民法第421條規定:「 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再依民法第450條規定:「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
是以依照上開法律規定,如提前終止租約需先通知房東。惟押金之部分,房東是否可以沒收或者另行要求賠償,建議您可先檢視租賃契約全文,是否有條款就此項已約定,如未明文約定,則可回歸民法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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