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若企業重新申請新的公司抬頭和統編後,舊有的合約是否都要用新的公司抬頭統編重新簽署合約還是可以主張開立債權轉移的証明來直接轉讓所有先前合約的權利義務到新的公司呢
A:
一、您所述新、舊公司情形:
1.如果真正用意是進行「公司之合併」,則按我國公司法第71至78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3條參照)。
2. 倘真正用意是進行「商號之合併」(營利事業),則按我國民法第306條規定,「營業與他營業合併,而互相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與前條之概括承受同,其合併之新營業,對於各營業之債務,負其責任。」
3. 倘真正用意是兩家公司獨立設立登記(且不涉及公司合併),則可行措施可能有:
(1)債權讓與(例如,民法第294條「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
規定參照))
(2)債務承擔(例如民法第300條規定參照)
(3)概括承受(例如民法第305條規定參照)
二、上述公司/營業之合併、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或概括承受等措施,通常涉及較為複雜之合約條款、法令規定及登記作業,建議貴司檢附公司資料而尋求相關領域(例如律師、會計師...等)之專業意見及評估,較為周全,以期能解決舊公司原有合約與新公司之銜接問題。
以上敬供初步參考,實際情形需依具體個案及證據以認定。
雋倫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黃維倫律師
(02)2331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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