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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訂單被賣家取消是否違法

訂單被賣家取消是否違法


江OO 發問於 2021-11-19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1.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2.在電商平台上購物,平台上並未顯示無庫存,故也下單成功並刷卡完成了,下單後超過24小時平台卻擅自取消該筆訂單,並告知因其在網頁上有註明「若經門市確認庫存無法滿足出貨,此筆交易條件將自動為您取消」
3.請問,是否因為平台上有列示會自動取消的條款,就可以不適用第五條規定,所以消費者也只能自認倒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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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按物之出賣人應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固為民法第348 條第1 項所明定。惟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負有上開義務,要以買賣契約成立為前提,依同法第345 條規定可明。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同法第153 條第1 項有所規定。又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同法第154 條)。是以「要約」與「要約之引誘」為不同概念,前者須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如經相對人承諾,契約即成立,要約人須負契約上義務;至後者僅在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自己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被上訴人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商品,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上訴人透過雅虎超級商城購物平台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上訴人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

依您所述,倘若該電商平台的確有記載相關取消訂單的字句,依照前開判決的確有可能不適用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五條之規定。依照您的情形,兩造尚未成立買賣契約。
謝謝您的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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