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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主要登記業務與實際業務不同?

主要登記業務與實際業務不同?


吳OO 發問於 2021-11-06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公司章程所載主要登記業務與實際從事業務不同請問有違法問題嗎?
公司可否以章程禁止或限制其股份之轉讓?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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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如未依據公司法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營業,可能面臨營業稅罰鍰,及撤銷營業登記之處分。

相關條文可參考:
公司法第18條第2項、第3項、第5項:「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限制。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定辦理。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營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
二、申請營業、變更或註銷登記之事項不實。」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10、11條:「營利事業違反本規則規定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依營業稅法規定處罰。營利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該管稽徵機關撤銷其營業登記: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停止營業已達公司法
或商業登記法規定命令解散或撤銷商業登記之期間者。但如有正當
理由申請延展者,不在此限。」


另依據公司法163條之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
是以基於股份自由轉讓原則,公司無法以章程規定限制股份之轉讓。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與本事務所聯繫,謝謝。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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