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有關公司負責人須負擔賠償義務之規定,依據公司法第23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公司負責人對於違反第一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就本件所詢事項,公司之前負責人已申請停業,隨後公司被收購,收購前公司負責人之責任範圍,視公司組織、收購型態、收購契約條款會而有所不同,尚需檢視相關資料方能加以判斷,歡迎與本事務所預約進行法律諮詢。
永衡法律事務所 吳佳潓律師
連絡電話:02-2751-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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