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方為平面設計工作室,對方為補教業,我們承攬他們課本的排版與設計,遇到問題如下
1.對方以內部工作繁忙為由,延長案件時間
2.我方以達成合約付款條件,對方依舊違約不付款
3.目前雙方簽訂的合約,對方尚未用印寄回,但有拍照留存
目前除梳理整件事件的時間軸
我方還可以做什麼事情以利後續進行法律訴訟
A:
您好:
契約的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只要當事人之間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並不以書面為必要。
您所談到的情形,在雙方沒有合約書面的情況下,就必須以履約的情況,證明雙方間交易約定的存在。比如說價款的給付,就可以用匯款或其他金流的事實來證明;承攬工作的範圍、工作交付的情形,或許可找找是否有雙方往來的電子郵件、或軟體通信訊息可以佐證。
此外,由於您承攬的工作是課本的排版與設計,因此,就必須注意對方是否有以您所交付的工作直接或稍作修改後使用,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的情形,也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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