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契約關係的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只需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並不以有書面為必要。
就您所提到的情形,這份書面只是用來證明雙方"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內容"而已,書面的內容經雙方在書面簽名後,通常即認為已經雙方確認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的內容",無論簽名在前或是在後。因此甲方雖然是事後補簽,但是既然簽名時沒有就書面記載的條款內容有爭執,那麼事後也就不能夠否認這份契約書面的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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