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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你好,想請教合約是否有效的問題

你好,想請教合約是否有效的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21-10-08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你好,想請教合約是否有效的問題,
因與保全公司簽約駐點,合約沒寫自動續約,有效期寫108年9月到期,後續他們沒提供續約合約,因為我們這邊有人記成自動續約,加上並沒有要取消,所以一直有支續付錢給對方,對方也是一直派人駐點,一直到這個月110年10底 ,保全現在還在現場。
但他們公司這二天(10月初)來函說要漲價,若不漲價,只做到10月底(到現在扣掉假日只剩10來天處理期),因為沒有簽約,所以也沒有違約問題,不需依之前108年的合約上所述提早告知討論,也不需賠償片面違約的費用。

想詢問,這樣我們有什麼權利嗎? 因為我們一直以為是一年一次,自動續約,也就是至少會到111年9月底,但對方說不是,只到108年底,之後就不需要得到我們允許,可隨時抽離。

因為在那之前,他們也沒有任何人來表示想調漲之類的,也沒給我們找其他家的時間,我們覺得很不合理,只能依照他們要求直接付調漲的錢或讓他們解約嗎? 謝謝

契約之訂立與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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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契約關係的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只需要"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即可,並不以有書面為必要。

就您所提到的情形當中,在原先的保全合約所淤定的服務期間屆滿後,原合約雖然已因期間屆滿而終止,然而在 貴公司仍然按照原合約的約定繼續給付價金,而保全公司仍然允收,至少在已然付款的範圍之內,可以評價為雙方對於依原合約約定之條件繼續成立保全服務的契約關係,是存有默示的合意。既然如此, 貴公司當可以原合約所約定的服務內容繼續提供服務,應不為過。

當然勞務性質的契約,不論是雇傭類型、承攬類型或是委任類型,由於這類契約的履行都必須植基於兩造間彼此的信賴關係,因此原則上都有容許提前終止契約的空間,像是民法第489條、511條、549條的規定。但是契約雙方仍可對於任意終止的情形,在個別合約當中,約定一些要件,比如說必須提前一定期間通知,若未提前於一定前通知應賠償他方所受損害。

因此,若原來保全合約的約定當中,有這樣的約定,那麼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新的書面,但是原約定的條件已經默是被接受在新的合約關係之中,保全公司應該是要依約提前通知;若原來的約定當中就沒有這樣的約定,或是縱然有約定,但保全公司沒有依約通知或者是提前通知的時間不夠就直接撤哨,最後要處理的就是 貴公司對保全公司請求賠償的事情了。

當然 貴公司期盼原來的保全公司可以繼續提供服務,縱然不是因為該公司提供的保全服務無可挑剔,至少也是短時間難有其他的保全業者可以取代,若是如此,雙方不妨耐心協商;但保全服務事關安全,若雙方間已經欠缺信賴關係,那麼還是要盡速更換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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