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依照民法第254條規定:「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建議您可定相當期限催告賣家出貨,對方於期限內仍未完成出貨,您可以(建議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解除契約。一旦解除契約後,請求對方退還您已支付的款項。
若您有支付定金,對方遲延(逾時)出貨,則依照民法第249條第3款規定:「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您可請求賣家加倍返還所受領之定金。
以上意見,惠請參酌
睿益法律事務所
李衣婷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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