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法定的7日鑑賞期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然而消保法是用來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間的消費關係,故網路賣家必須是以經營經銷商品為業的企業經營者,始受消保法法定7日鑑賞的的規範。如果賣家只是一般民眾透過網拍或FB社團的方式出售,而不是以網拍為業的人,就不是消保法的企業經營者,雙方買賣關係不會有消保法的適用,當然也不會有消保法第19條法定7日鑑賞期的適用,只能回歸民法買賣之物是否有瑕疵之關係。
依您所述,買家主張您水晶沒有標明尺寸,按民法第356條,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及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因此您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須證明物品是完整可用而無瑕疵者,但是依題旨就未標明尺寸能否視為商品瑕疵,則仍有待商榷,須視買賣雙方之當初購買之真意而定。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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