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在網路上看到一個增高產品的廣告,賣家未確認重複確認是否要購買,我回應沒有要購買時對方說貨到付款必須去領取,若不領取將在社交媒體上公開我的通訊個資,我因之前未成年亂網購被爸媽罵,現在出現一個奇怪的案件,我不知所措,而且我一個國中生不可能一次生出5000元,現在賣家說要公開我的個資和走相關法律程序,我現在不知道怎麼辦,我需要幫忙!
A:
您好,
按刑法第355條,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然而在實務上要構成間接毀損罪之要件顯有難度,因退回之商品本身如果並無任何價值減損,相關運費、廠商理貨費均屬廠商做生意的成本,通常不符合間接毀損罪之要件,檢察官多以作成不起訴處分。
又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應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也就是說我們即使蒐集個資也不能隨意使用,像是故意公布他人個資於網路上的行為,已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並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根據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題旨您是未成年人,建議仍將實情告訴父母親,由父母親代為處理。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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