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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分公司清算/撤退`


謝 發問於 2021-09-28 | 臺北 | 製造業

Q: 您好,我們是位於日本的製造商,目前是透過代理商往台灣販售我們的製品,未來有計畫直接在台灣設立據點。
日本人較為謹慎,想請問一下,未來結束營業,會因為是外資公司而清算以及解散的過程較複雜嗎?謝謝。

商業登記與公司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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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公司法第380條第1項、第2項規定:
1.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所有分公司,均經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未了之債務,仍由該外國公司清償之。
2. 前項清算,除外國公司另有指定清算人者外,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

目前我國已經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故除陸資以外的外國公司,原則上均與國內的公司一同適用公司法規定,包含解散及清算事項亦然。

因此若公司未來欲解散,可以到經濟部商業司網站下載「僑外F-投資事業解散註銷投資申請表」,向經濟部申請解散並廢止登記後,由在台灣的負責人為清算人,清算未了的債權債務,相關程序及規定均適用台灣的公司法,與國內公司基本上相同。

公司投資及解散等事項較為複雜,這邊僅就您的問題答覆,詳細的公司投資及解散等細節事宜,建議還是檢附貴公司詳細資料向專業法律人士諮詢較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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