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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通知取預購物品賣方卻不願出貨

通知取預購物品賣方卻不願出貨


賴OO 發問於 2021-09-26 | 臺中 | 其他

Q: 前言:認識一家在台中市一點利黃昏市場有實體店面的版主,跟她買了三、四年的東西,近一年多她開始用LINE預購商品方式,推銷她的物品,預購品需先付現金或轉帳方式,所以目前己經先轉帳給對方,甚至還寄存在對方那裡。

今日:下午她二點開店約我取貨,所以我提前半個多小時在下午1點28分開始在市場附近車上等候;下午二點到了,她騎機車出現,說完匆匆趕去上廁所,機車上並留有一包紫色包著的物品,因非我物,故我未下車查看,在市場外因管理員一直問我佔用位置、我如實告知店家去上廁所,機車上還留有東西,後來等到了2點45分頂著大太陽、我實在受不了,多次LINE他,他皆置之不理,也不告知是否已回店內,我真的等到火冒三丈才離去,事後對方將我在他賣衣物的群組踢出,並告知我訂的東西統統無法出貨,全部共1190元要退回,她以第三人稱叫我將銀行帳號給她,她所有的貨都無法交貨。

請問:我並沒有要解除購買下訂的東西,而他也收到錢也回覆約我去取,這樣算不算所訂的契約成立,賣方可以單獨取消訂單嗎?說好的時間,卻未曾管理好出現,是賣方的不對吧,我可以要求賣方精神虐待嗎?(市場管理員也都可作證我一直在那裡守候),離他的店大約50公尺,若說她去上廁所回店裡,是否應該告知一聲,而不是讓買方苦苦守候著才對,買東西不是要誠信嗎?

法律問題:這樣的情形、我有什麼辦法制約賣方屢行購買的東西,並且需要怎麼舉證,我能提告嗎?告的贏嗎?我跟對方的LINE都有截圖,我要求一個道歉,她置之不理,難道賣東西可以這麼沒有誠信嗎?請求協助,謝謝。

消費糾紛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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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賴君,您好:

一般買賣契約,消費者原則上有四種權利可以主張,即是給付無瑕疵之物、減少價金、行使解除權解除契約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依據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您的情形,是對方無理由取消訂單即行使解除權,雖主動退款,但若您有其他得以舉證之損害,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例如支付款項至退款日之利息等等。
觀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自明。

您並沒有要解除契約,而對方已收到錢也回覆約您去取貨,則賣方不得無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您與對方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您也可以主張交付物品,以及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但是,「精神虐待」的部分,即精神上的損害賠償是必須法律明文規定的列舉權利,才得以請求,您這件無法請求,若是對方是故意不告知您至離他的店約50公尺,去上廁所回店裡,而讓您苦苦守候等乙節情事,已經有可能觸及刑法第304條使他人行使無義務之事之強制罪。

本件您可以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要求賣方屢行交付貨品義務,或是上消保處申訴,您也可以使用「線上申訴」功能,至於您跟對方的LINE對話截圖等等,即為舉證證明證據,您當然有申訴的權利及勝訴的可能。

若您尚有其它問題,可以LINE ID : 0911-081100 再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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