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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單方面要退出如何清算


梁OO 發問於 2021-09-23 | 臺中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律師您好

我跟我朋友合夥開餐廳開店有紙本合約一年多入不敷出 現在我要退出拆夥可向對方索取多少的金額? 我在網絡上看到這樣的公式
假設雙方一人出資 50共100
購買設備金額為 50
是否算法為( 100-50)/2=25

請問公司虧錢的狀況下還是這樣算法嗎 ?
己及套入公式裏的設備金額應該已當初購買的50又或是折舊後的金額下去算呢?
另外清算完的金額 對方是否須在三個月內付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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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合夥的清算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大原則 (可參見民法第681, 697, 698, 699條):
(1) 若合夥財產清償完合夥債務,剩餘的財產不夠讓所有人取回出資額時,應按出資額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2) 若合夥財產清償債務,並由出資人取回出資額後仍有剩餘,剩餘的財產應按合夥契約當初約定的盈餘分派比例來分派。
(3) 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則全體合夥人對於不足的債務負連帶責任。
(4) 若清算時有合夥債務尚未到清償期,應將清償所需的數額先從合夥財產中劃出保留,不得分派給合夥人取回。

以您提出的例子來說,雙方出資比例為1:1,合夥財產為100萬,購買設備的金額屬於合夥債務(設備當初購買時所花費的成本是50萬,所以應以當初購買的金額為準,而非折舊金額),故應先由合夥財產扣除後剩餘50萬,剩餘財產不夠讓所有合夥人取回出資額,因此應按出資比例1:1分配50萬元的剩餘財產,也就是每人最後取回25萬元

至於您所提到的3個月期限,應是指所得稅法中,因清算而有所得的報稅期限,並非是指清算後的金額需在3個月內付清。如果清算後對方不願給付金錢,建議還是要循法律途徑請求

合夥事業解散涉及多方面的民事法律關係及權利義務,甚至如果擅自取回出資額也可能面臨刑事上的侵占等財產犯罪,每個人會遇到的情況都不同,因此如需詳細的分析建議向專業的法律及財會人士諮詢較為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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