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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貨車撞到招牌

貨車撞到招牌


陳OO 發問於 2021-09-21 | 臺北 | 其他未分類業

Q: 上班時貨車車棚不小心撞到招牌導致店家招牌變形破裂,貨車車棚高度約2.3公尺左右目測店家招牌不到3公尺
1.想請問招牌要3公尺以上有局限在什麼地方嗎
2.對方要求照價賠償我應該聽店家的嗎
3.我還會有任何相關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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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築法第97-3條:「①一定規模以下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得免申請雜項執照。其管理並得簡化,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②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設置,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審查許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審查,其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③前二項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一定規模、申請審查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④第二項受委託辦理審查之專業團體之資格條件、執行審查之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等事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內政部據此於93年發布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用辭定義如下: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電視牆、電腦顯示板、廣告看板、以支架固定之帆布等廣告。二、樹立廣告:指樹立或設置於地面或屋頂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等廣告。」第4條:「側懸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一點五公尺,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位於車道上方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四點六公尺以上。二、前款以外者,自下端計量至地面淨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位於退縮騎樓上方者,並應符合當地騎樓淨高之規定。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五十公分。前二項規定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8條:「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地方特色之發展,得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模、突出建築物牆面之距離,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範圍內另定規定;並得就其形狀、色彩及字體型式等事項,訂定設置規範。申請設置樹立廣告及招牌廣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依前項規定及設置規範審查;其審查得委託第五條第一項之專業團體辦理。」

準此,側懸式招牌告如於車道上方,或非於人行道上方,確實有相關規範,且各直轄市尚訂有相關規定,對於違反者,可處以罰鍰,得連續處罰,並得命其拆除。如認為招牌有違法問題,可向主管機關檢舉。

惟無論招牌是否有違規,該招牌仍為他人所有物,如因本人行為受到損害,仍有賠償責任,只是如本人未違規或違法,而係他人違規,則可以主張己方無責,他方應自負責任。惟若己方亦有責任,則可能是雙方與有過失,僅是降低賠償金額。就賠償數額,如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受損害之一方可能會起訴求償。如僅是財務損害,則僅有是否需負起民事賠償責任之問題,但如致人死傷,則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以上,敬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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