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想請問買家已滿18歲在網路直播平台下單(直播價格),因買家原本要幾號匯款後來又延到幾號,原本說朋友出事情幫他付已經沒錢可不可以棄標,賣家說不行會他們有法律追訴權,隔幾天買家說因為其他事情有去報案(有傳被案單)後要求說可不可以棄單,賣家回了一個”嗯”買家以為不會被告,在20號看原賣家直播說他們會告人有人惡意棄標,買家怕說自己被告詐欺。
因此想請問律師
1.這樣買家是否會被告詐欺因為賣家說嗯代表不會提告現在又說會,這樣會成功被告嗎?
2.買家才18歲會附上什麼法律責任?
3.像這樣子原賣家說不會提告,後來又說會告這樣子合理嗎?
4.這樣因買家18歲具所知還在讀書被告會影響到日常生活嗎?不出庭會怎樣,能私下跟原賣家和解嗎?另外和解是在法院和解還是在警局,原賣家店面在台北,發生地在高雄(兩個粉專)賣家也高雄這樣被告是否去台北法院還是能在高雄解決?
謝謝律師解答
A:
您好:
在網路直播平台下單的交易型態,是屬於消費者保護的2條第10款所謂的通訊交易。原則上來說,企業經營者藉由網路將特定商品標定賣價向消費者為要約,消費者下單為承諾後,雙方間的契約關係始告成立。
契約成立後,消費者因故未支付價款,一般來說只有給付遲延的責任,也就是說,賣方必須在將商品交付之後,買方仍不為付款的情況下,賣方才能依民法第229條請求付遲延責任或是依民法第254條者張解除契約。而在買方付款前,出賣人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依民法第264條的規定本來就可以拒絕交付商品。
所謂的詐欺,依照刑法第339條的規定,都必須以意圖不法利得作為責任成立的要件。在您所提到的情形當中,若消費者已然向賣家表示不要交付貨物,那麼在主觀要件上似乎也很難滿足意圖不法利得的要件,因此所謂詐欺一說,似乎有些疑惑。
買家縱然只有18歲,其實主要的責任還是在原來的通訊交易契約的履行問題而已。若賣方確實已經提起訴訟或告訴,而受理的單位也都有管轄權,恐怕就無法把案件移送到別的單位去,還是得必須配合處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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