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
透過網路購物,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的規定,是屬於通訊交易的型態。在通訊交易的形態下,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縱使在付費且收到商品的情況下,仍可於收到商品後的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契約,不必說明理由,也不必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因此就您所敘明的情形來說,既然賣家必須要在您付費後才出貨,那麼在您付款前賣家應該是不會把商品發送過來,而且也不見得會明白回覆確認訂單取消的狀況。但要注意的是若有收到賣家發送過來的商品﹑務必依照消保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行使解除權,才能免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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