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於2020年6月加盟一中式餐飲,當初加盟總部先協助開業後才拿出合約要簽,但對於合約內容因雙方無法取得共識遲至開業已逾一年仍未完成簽約,一年多來總部也讓加盟者使用商標/招牌並供應食材對外營業至今,初期不斷催促總部要盡速完成簽約,但總部延至開業後一年多的此時,才告知已完成新約修改要進行簽約,然新約加盟金與加盟條件與當初談的完全不同,讓身為加盟者的我們更不可能同意簽約,這種情形下我方最壞的打算就是結束營業或另起爐灶,請問這種狀況總部如對加盟者的我提出訴訟,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A:
您好:
契約的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的規定,必須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才會發生,意思就是說,當事人有講定的部分才有契約的拘束力。
就您所提到的情形,加盟總部提出的合約條文既然還沒有經過雙方確認,那麼無論是新的版本或是舊的版本,都不能當然就拿來當作請求的依據。只能就目前履行的狀況來確認目前雙方彼此間的所講定的事項到底有哪些,這樣才能夠預測加盟總部若要提起訴訟可能的訴求會是什麼,也才能夠知道您現在是否確實面臨法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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