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您好,問題簡要回復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一項七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一項七日期間起算,已逾四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二、次按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三、查您所詢問題,防疫隔板似乎並不符合上開法令之例外規定,至於個人衛生用品應指內衣褲跟個人私密處緊接的物品,防疫隔板距離人體比一般的衣服還遠,應非個人衛生用品,附此敘明。
以上僅依您所述提供之初步法律意見,如需更精確的意見建議攜帶資料與專業人士面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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