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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訪問購買.定金沒收

訪問購買.定金沒收


蔡OO 發問於 2021-09-04 | 臺北 | 批發、零售及餐飲業

Q: 你好!!
1.本公司以展場(例:台北世貿)實體銷售為主並現場準備定型化契約及雙方購買同意事項,現場交付定金確定購買意願,當顧客要求退單,是否可拒絕並請求違約金。
2.定金交付約總金額的百分之幾為合理。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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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按所謂「訪問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為消保法第2條第11款所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考量此種交易型態迥異於企業經營者傳統上在店鋪進行銷售而與消費者訂立之買賣契約,而現代社會商品促銷方式多元,且提供之折扣優惠生動誘人,訪問交易之買受人通常欠缺事前準備及心理狀況下,囿於企業經營者之促銷技巧、手段,在未深思熟慮情況下即逕與企業經營者訂立契約,因而為貫徹保護消費者之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之安全而設。至於現行實務上常見之「誘導邀約」之情形,乃係指企業經營者藉由展覽、贈送或其他活動方式,而得與消費者發生接觸洽談機會,並以各式說法引發消費者之吸引力或購買意思,使消費者前往企業經營者設置短暫營業之展覽會場、活動場所洽談締情事,並於該次洽談中即與企業經營者合意締約。觀此種交易往來之狀況,亦迥異於企業經營者傳統交易模式,同與前開「訪問交易」具有「欠缺事前準備」及「未及深思熟慮」之交易特性,就此種情狀下所締結之買賣契約,仍應屬於消保法所規範「訪問交易」之類型,適用該法相關規範,方符合消保法原就訪問交易立法以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次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消保法第19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8條定有明文。準此,消費者自得在前開所定交易類型,於收受商品前,無須說明理由即可以書面通知方式向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故當顧客主張解除購買契約後,自得依民法第179條、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返還訂金,而貴公司並不得拒絕返還訂金請求違約金。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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