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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蝦皮賣家不出貨反要告我

蝦皮賣家不出貨反要告我


黃OO 發問於 2021-08-31 | 臺北 | 其他

Q: 在蝦皮購買東西是貨到付款,從五月到現在還沒出貨,中間一直催促,也說快到了,卻遲遲沒有,態度不是很好,且有很多受害者,在相關社團po了這個賣家的姓名並陳述事情經過賣家說要告我,怎麼辦

消費糾紛 公平交易法 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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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同意。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1項1款、第19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基於前開規定,依您所述,您是否違反個資法規定,亦或是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之行為,仍有待商榷,建議留存所有相關交易及對話紀錄證據,待對方提出告訴時,再予以回應。
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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