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一個網路賣家
遇到客人詢問購買商品並且也已經談好並於711賣貨便完成訂單(對方已經確定下單)
其中因為金額破萬有要求買家支付1000訂金。
然而就在我準備出貨前 ,對方以找到更便宜的並責罵我不誠信等等,揚言就算我出貨他也不會取貨,以至於我不敢出貨。
但我的賣場清清楚楚說明商品的價格及對話中也有拍照證明商品的完整性,買家卻要求我要馬退還1000元或是將原本的9500訂單改成1000,否則將要求提告。
請問我該怎麼辦,若我真的不願意退還訂金我將犯法嗎?
A:
您好:
依民法第254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60條: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民法第233條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依您所述,雙方已就當初之買賣條件達成合致,如買家遲未付款已違反雙方買賣契約,您可依民法第254條、第260 條之規定,在買家遲延付款且經過催告後仍未給付,可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33條請求遲延給付之利息。
又如買家稱拒不取貨,且要求退訂金之情況,依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以上謹供卓參,如有進一步問題指教,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謝謝。
理旭法律事務所 許宏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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